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效能源动力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内科技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高效能源动力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盟组织和实施的各类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联盟自设项目或课题等,适用于联盟项目的申请、立项、过程管理、验收以及经费使用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联盟理事会授权的监督下,联盟秘书处协同联盟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管理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科技需求,联盟秘书处协同联盟专家委员会,整合资源,组织高效能源动力装备产业技术创新科研计划,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科技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联盟秘书处根据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或联盟科研计划,组织相关单位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联盟企业成员单位参加,优先考虑联盟成员单位的申请,资助经费向联盟成员单位倾斜。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高效能源动力装备行业科技发展要求;
(三)能够为提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
(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项目审批。
(一)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联盟秘书处审核申报内容,负责组织协调,提交专家委员会审定,由联盟秘书处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盟自设项目。秘书处根据联盟科研计划或企业委托要求,审核申报内容,负责组织协调,提交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项目立项。按项目审批意见签订合同后,联盟秘书处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对于知识产权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条 项目执行管理。联盟秘书处有协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项目按合同执行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项目合同,遵守联盟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任务。违约或违反管理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项目参与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
(二)按要求向秘书处提供项目年度报告和结题报告,接受联盟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三)客观、及时地反映项目执行中的各类问题。
(四)如果项目没有按照合同执行,可以由秘书处提出整改意见;经专家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更换项目牵头单位或主持人,或者经理事会批准终止资助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联盟秘书处将优先推荐联盟专家委员会委员作为验收专家,如侯选专家与被检查项目有利益关联需回避。国家和地方资助项目的验收,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联盟自设项目的验收,联盟秘书处协同专家委员会完成。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未完成的项目必须提前3个月向秘书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继续完成项目合同。
(二)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三)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接到通知半年之内,应组织完成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剩余经费并且3年内不得承担联盟新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调整。项目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增加。其他支出科目,如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项目承担单位可按规定的权限提出调整意见。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承担单位审批;其它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报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结余。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验收、结题的项目的净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结余经费在项目经费5%以内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时,经上级批准后留所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结余经费超过项目经费5%或结余在20万元以上时,全部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因客观原因造成项目任务不能完成,归还剩余经费;因主观原因不能完成合同约定,按联盟项目投入经费(不包括受罚单位自筹经费)的5-10倍处以罚款。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在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管理公开制度。主要包括公告、共享二个方面。
(一)公告:联盟通过一定的程序向联盟成员或公众告知项目的有关信息。
(二)共享:联盟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项目建立数据库和专项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和使用,联盟成员有权力在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共享。
第十六条 验收项目资料归档。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材料,如:实施计划、合同、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原始记录、设计图纸、多媒体数据资料以及试件和样品须在项目验收后3个月内全面整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归档,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接受项目下达单位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为已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成果标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联盟自设项目应标注“高效能源动力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项目任务来源与编号;企业委托联盟项目按照事先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除事先合同约定的科技成果之外,项目所产生形成知识产权按照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