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产出、运用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实现高效能源动力装备产业的跨越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高效能源动力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运行模式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指所有联盟成员共同拥有(或部分联盟成员共同拥有)的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联盟成员在联盟知识产权的共同创造、以任何方式自用或与他人合作应用、保护、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活动。联盟成员在参加联盟之前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在联盟研发课题之外获得的知识产权仍归该成员拥有,不受本办法制约。
第五条 联盟组织的项目,依据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成果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权利许可、利益分配,以及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实施。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与激励措施
第六条 知识产权归属划分原则:谁投入、谁收益。
联盟组织实施的各类研发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由具体完成单位和联盟共同拥有。申报前各承担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基础知识产权、人员、资金等生产要素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包括自用范围和方式),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执行。特殊情况按照具体完成人事前的协议约定办理。其他特殊情况按协议约定办理,签署协议时由联盟对外承担主体单位代为签署。利益分配根据各自投入比重,按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
为了联盟的技术创新和发展,由联盟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的一部分(原则上不低于20%)上缴联盟,归联盟成员共同拥有,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类别不同按协议条款执行。
第七条 支持联盟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资助知识产权;支持联盟企业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鼓励联盟成员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运用
第八条 按市场化配置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支持联盟成员优先利用联盟所属或联盟成员所属知识产权,开展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全面提升联盟成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对属于联盟成员原知识产权的应用,联盟提议;本着市场化、有偿使用、优先优惠的原则在联盟成员内转让使用,出让方和购买方可签订具体协议约定具体事宜。
第九条 联盟项目产出的知识产权应首先满足联盟技术创新的使用需求,在知识产权获得的三年之内(具体时间按合同约定),联盟成员内部受让知识产权费用应比非联盟单位有较大比例的优惠,向非联盟单位转让的价格应高于联盟成员转让价格的1倍以上。
由联盟承担的国家与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或联盟组织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或许可独占实施的,须按课题来源报科技部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联盟理事会批准。
联盟作为知识产权拥有人之一原则上按照约定比例分享部分转让收益。知识产权共有各方必须共同签署协议方可转让或推广,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推广,原协议有特殊约定的除外。转让或推广协议事先交联盟秘书处协调同意后方可备案实施。
第十条 对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行为,应做好规范的价值评估工作,完善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经联盟秘书处协调同意后备案实施。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应用单位应做好联盟知识产权应用前的研究,科学分析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市场前景等,知识产权输出单位应全面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各方共同努力及时有效回应知识产权新问题,规避风险,增加收益。必要时可申请联盟专家委员会协助论证。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二条 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在申请专利之前,承担联盟研发项目的任何一方不得提前发表论文(和其他公开行为),也不得提前单独申报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逐渐完善对外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联盟组织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需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联盟秘书处完成备案;健全技术秘密资料管理制度,制订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等制度。要求联盟成员在引进联盟内知识产权前制定保密规定、实施保密措施并与可能接触其关键内容的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离职员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方案。
第十四条 为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联盟内需避免签订独占性、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应用许可协议,签订协议时如果独占、排他范围内有其他联盟成员应用可能性的,应与该成员协商或交联盟理事会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6日起施行。